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 鼓励研究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的在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档案转入我校)无固定 工资收入在籍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 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 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条 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优 秀奖学金。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 格。
第五条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 养的研究生,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优秀奖学金评审。
第六条 在学制期限修业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 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 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 优秀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六)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取得学籍。
第三章 优秀奖学金设置、比例及奖励
第八条 优秀奖学金设置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为广大 研究生服务,具有吃苦耐劳和无私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认 真负责,组织管理能力突出,工作成绩显著。在研究生中具有较 高的威信。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者必须至少任研究生干部满 一年;
(二)突出贡献奖:在开展科学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等活动的筹划、组织、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 贡献;
(三)优秀研究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学习 勤奋,刻苦钻研,勇于实践。学术思想活跃,专业知识扎实。学 习成绩优秀,学术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成绩显著,所有课程初次 考核合格;
(四)优秀毕业生:申请人为我校应届毕业研究生。研究生 在学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一次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其学位论文被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评当年的校优秀硕士论文;博士研究生须有 较强的学术能力,取得过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可参评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 优秀奖学金项目、比例及奖励方式项目
第四章 评定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全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名额分配、组织实施、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设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 责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评定工作小组 一般由 5-7 人组成,包括学院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教育管理 人员及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小 组接受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须依据本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并形成文件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读研期间优秀奖学金可评定三次,第一、 二学年优秀奖学金评定在次年的 9 月份启动,11 月末完成评审; 第三学年优秀奖学金评定在每年的 5 月初启动,毕业前完成评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将当年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选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同时在研究 生院网站公布。各学院将该通知内容传达到所有研究生。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通知 要求制定本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 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 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进行评审后,产生学院拟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单。
第十八条 学院须将拟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单在学院网 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 有异议,应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在此基础上,最终确定获得研 究生优秀奖学金名单并报送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 处)。
第十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根据相 关规定对全校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名单进行审 核,并在研究生院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者,其审批表装入获奖者 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 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 诉,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 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请裁决。研究生工作 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在接到申诉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研究生和有关学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获奖研究生颁发奖励证书及相应奖金, 并通过校园媒体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在读研究生,学 校有权追回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凡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参评研 究生优秀奖学金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五)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六)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七)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八)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九)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十)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理工大学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奖励办法》(长理工研字〔2016〕22 号)同 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