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和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和实践的积极性,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根据《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25〕5号)通知,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及奖励标准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档案转入我校)无固定工资收入在籍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2.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在学制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4.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
6.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7.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且取得学籍。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术成果还须至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普通高校学报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2.在学校或学院认定的研究生专业性竞赛目录中以第一负责人身份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以前3名身份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4.以前3名身份参加省级及以上课题,且公开发表与课题相关论文1篇以上。
注:学术成果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春理工大学,仅限申请人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成果认定时与上述成果水平相当的需经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5.参评学年内第一次开题未通过者、论文送审未通过者、违纪处分者及不服从学院管理安排者;
6.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7.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8.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9.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10.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11.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三、评选办法
1.依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首先在研究生二、三年级中评选,若二、三年级未足额评出,剩余名额在符合条件的一年级研究生中评选。
2.成果加分参照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3.参评所依据的各类成果认定时间为研究生入学之日起到评审年度8月31日止。
4.评审确定本学院拟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和参评材料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确定获奖研究生的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至研究生院。
四、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相关表格,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同时需要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2.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和相关学术成果和奖励依据评定细则进行评审。
3.公示。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确定获奖研究生的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上报至研究生院。
附件1: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2025年4月
附件1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计分方法:
A.思想政治表现占20%;B科学研究占80%;计分公式为:T=A×20%+B×80%。
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计分标准
(一)获奖加分:
1.省级先进个人,加10分;
2.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优秀研究生团干部、校优秀共产党员,加5分;
3.校优秀研究生、校优秀团员、校先进个人、突出贡献奖,加2分;
本奖项不能累计加分,以同类奖项最高级别加分为准。
(二)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社会工作主要指积极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精神品德等活动(除社会兼职);在校担任的面向学生的无报酬工作,任期在一年以上:
1.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精神品德等方面志愿活动,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做出突出成绩并获得官方权威部门认定的个人荣誉称号或荣誉证书。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
2.校研究生会主席加15分;
3.院研究生会主席加12分;
4.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班级党支部书记、班长及团支书加10分;
5.校研究生会各部部长、院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学生班委成员加8分;
6.参与学院重大志愿服务(如抗击疫情等)加5分;
7.参与学院组织的学术、竞赛等志愿活动,其中组织者加3分;参与者加1分;
同类不累计加分计算,且以最高分加分分值为准。
二、科学研究成果计分标准
1.参与课题
类别 |
计分(分/部) |
国家级 |
100 |
省、部级 |
80 |
市级 |
60 |
校级 |
40 |
院级 |
10 |
2.学术论文
项 目 |
计分 (分/篇) |
说 明 |
SSCI收录论文 |
80 |
1.需在普通高校学报及以上发表至少1篇论文(含会议论文),加分实行代表作制,每名参评研究生代表作原则上不超过5篇。代表作目录需导师签字审定。(以出版期刊及论文发表质量优劣为评定标准) 2.国际刊物的接收函等同发表,国内刊物的接收函不予计算。 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发表、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4.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
CSSCI收录论文 |
60 |
|
CSSSCI(扩)/AHCI论文收录 |
50 |
|
EI/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收录 |
40 |
|
期刊论文新华文摘或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 |
40 |
|
收入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并宣读的论文(重大/非重大) |
35/25 |
|
收入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并宣读的论文(重点/非重点) |
20/10 |
|
普通高校学报发表论文 |
10 |
|
国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重点/非重点) |
5/2 |
|
其它正式发表论文(需提供收录或检索证明) |
2 |
3.论著
类别 |
计分(分/部) |
出版学术专著 |
200 |
出版学术编著(译著) |
150 |
出版教材 |
100 |
4.咨询报告
撰写的咨询报告得到国务院部委、吉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副职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相关部门实质性采纳。
类别 |
计分(分/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副国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
70 |
国务院部委、吉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领导肯定性批示 |
60 |
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实质性采纳 |
50 |
5.学科或技能等竞赛
类别 |
级别 |
奖励等级 |
计分 |
学科/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30分/生 |
一等奖 |
20分/生 |
||
二等奖 |
15分/生 |
||
三等奖 |
12分/生 |
||
省级 |
特等奖 |
20分/生 |
|
一等奖 |
15分/生 |
||
二等奖 |
12分/生 |
||
三等奖 |
10分/生 |
||
校级 |
一等奖 |
8分/生 |
|
二等奖 |
6分/生 |
||
三等奖 |
4分/生 |
||
学院语言实践(教学/翻译工作坊)等 |
一等奖 |
7分/生 |
|
二等奖 |
5分/生 |
||
三等奖 |
2分/生 |
补充说明:团体赛按获奖者排名权重计分。国家级一等奖加60分;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加50分;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加40分;省级三等奖加30分;校级一等奖20分;校级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成果排名权重表:
成果排名的权重系数(‰)
参加人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第1名 |
1000 |
625 |
500 |
434 |
394 |
368 |
352 |
340 |
332 |
326 |
320 |
315 |
309 |
302 |
298 |
第2名 |
|
375 |
300 |
260 |
236 |
220 |
211 |
204 |
199 |
195 |
192 |
188 |
186 |
182 |
179 |
第3名 |
|
|
200 |
173 |
157 |
147 |
140 |
136 |
133 |
130 |
128 |
125 |
123 |
121 |
119 |
第4名 |
|
|
|
133 |
120 |
113 |
107 |
104 |
102 |
100 |
98 |
96 |
94 |
93 |
91 |
第5名 |
|
|
|
|
93 |
87 |
83 |
80 |
78 |
77 |
75 |
74 |
72 |
71 |
70 |
第6名 |
|
|
|
|
|
65 |
62 |
60 |
59 |
57 |
56 |
55 |
54 |
53 |
53 |
第7名 |
|
|
|
|
|
|
45 |
44 |
43 |
42 |
41 |
41 |
40 |
39 |
39 |
第8名 |
|
|
|
|
|
|
|
32 |
31 |
31 |
30 |
30 |
29 |
28 |
28 |
第9名 |
|
|
|
|
|
|
|
|
23 |
23 |
22 |
22 |
21 |
21 |
21 |
第10名 |
|
|
|
|
|
|
|
|
|
19 |
19 |
18 |
18 |
18 |
17 |
第11名 |
|
|
|
|
|
|
|
|
|
|
19 |
18 |
18 |
18 |
17 |
第12名 |
|
|
|
|
|
|
|
|
|
|
|
18 |
18 |
18 |
17 |
第13名 |
|
|
|
|
|
|
|
|
|
|
|
|
18 |
18 |
17 |
第14名 |
|
|
|
|
|
|
|
|
|
|
|
|
|
18 |
17 |
第1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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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说明:
(1)科研类成果必须和本人科研方向相关方为有效。
(2)发表论文证明材料包括期刊(论文集、会议光盘等)原件、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
(3)科研获奖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需有公章)。
(4)科研立项证明材料包括科研立项证书、任务数、合同书或者结题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需有公章)。
(5)科研成果包括以长春理工大学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科研奖励、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和论著。
(6)作者多于1人的科研成果不同排名的计分方法参照成果排名的权重系数表(学术论文中导师不计入作者排名序列)。
(7)国际性学术会议按其规模、参与广泛性、权威性、影响力区分重大与非重大级别;国内学术会议按其举办单位的层次(如重点高校,权威出版社等)、规模、影响力等区分重点与非重点级别。论文收录、宣读,需提供会议邀请函、证书(需有公章)、行程证明、收录佐证、宣讲照片及相关佐证,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8)学科或技能竞赛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需有公章)。
(9)学科或技能等竞赛指经过学校或学院认定的研究生专业性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外研社·国才杯”“理解当代中国”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写作、阅读、辩论、英语口译、笔译、短视频、多语种组大赛,全国口译大赛,“21世纪”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外教社杯”全国高校学生跨文化能力大赛,东北三省韩国语演讲大赛,全国高校俄语大赛,“人民中国杯”全国日语系列大赛,海峡两岸口译大赛,韩素音国际翻译大赛,“外教社·词达人杯”全国大学生英语词汇能力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翻译大赛,“CATTI”杯全国翻译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全国/吉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同级别影响力较大的专业性赛事及“大珩杯”研究生英语学术报告、5分钟学术英语演讲比赛、外国语学院语言实践(教学/翻译工作坊)等竞赛。竞赛认定时如与上述级别相当的专业性赛事,需经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认定。团体竞赛活动参照成果排名的权重系数表计分。
(10)各种专业相关的竞赛级别界定原则上以层进式晋级选拔为标准。
(11)申报者需按照上述标准提供每一项测评分值和最后的总分值,最后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13)最终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