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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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指导意见 (试行稿)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教书育人的主体责任,对研究生负有道德养成、专业指导与学术发展引领的职责。为了规范研究生变更导师工作流程,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变更导师要求

1.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变更导师。如遇培养过程无法执行的情况,可申请变更导师。

2. 拟转入导师,需满足学生入学当年具备相应类别的招生资格、且当届的招生计划有剩余名额。

3. 拟转入导师的研究方向应与学生所攻读的学科专业内涵一致。不允许跨学科变更导师。

4. 不允许送审之前临时变更导师。变更导师手续完成后至学生毕业应保证一定的工作量时间,原则上,硕士研究生不应短于一年,博士研究生不应短于二年。

5. 对于博士生,拟转入导师的在籍博士生总数不能超过 6 名。导师名下即将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学业预警的在籍博士生数达 2 名者,不允许转入。

第二条 变更导师注意事项

1. 申请变更导师时,需综合考虑培养环节进程、工作量时间、最长学习年限等。

2. 若学生变更导师前已完成了开题环节,变更导师后无法继续原题目、需改题者,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改题工作要求,具体判定和履行改题手续。

第三条 变更导师手续流程

1.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审批表》,详细陈述具体原因。

2. 现任导师需签字确认,拟转入导师需签字同意接收。

3. 学院对研究方向及导师指导能力进行把关,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审定同意后,加盖公章,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4. 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对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的导师信息进行变更。

第四条 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 未尽事宜由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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