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担负教书育人的主体责任,对研究生负有道德养成、专业指导与学术发展引领的职责。为了规范研究生变更导师工作流程,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变更导师要求
1.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变更导师。如遇培养过程无法执行的情况,可申请变更导师。
2. 拟转入导师,需满足学生入学当年具备相应类别的招生资格、且当届的招生计划有剩余名额。
3. 拟转入导师的研究方向应与学生所攻读的学科专业内涵一致。不允许跨学科变更导师。
4. 不允许送审之前临时变更导师。变更导师手续完成后至学生毕业应保证一定的工作量时间,原则上,硕士研究生不应短于一年,博士研究生不应短于二年。
5. 对于博士生,拟转入导师的在籍博士生总数不能超过 6 名。导师名下即将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学业预警的在籍博士生数达 2 名者,不允许转入。
第二条 变更导师注意事项
1. 申请变更导师时,需综合考虑培养环节进程、工作量时间、最长学习年限等。
2. 若学生变更导师前已完成了开题环节,变更导师后无法继续原题目、需改题者,需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改题工作要求,具体判定和履行改题手续。
第三条 变更导师手续流程
1.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审批表》,详细陈述具体原因。
2. 现任导师需签字确认,拟转入导师需签字同意接收。
3. 学院对研究方向及导师指导能力进行把关,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审定同意后,加盖公章,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4. 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对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的导师信息进行变更。
第四条 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2. 未尽事宜由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