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提高研究生知识创新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组织与奖励工作;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实施细 则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四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 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应依照以下标准:一是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是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三是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四是至少获得 3 名外审专家评阅结果中“总体评价”为“优”且答辩委员会推荐其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进行。
(一)优秀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一是选题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是论文具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突出,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三是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四是至少获得 1 位外审专家评阅结果中“总体评价”为“优”且答辩委员会推荐其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二)优秀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一是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二是学位论文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四是至少获得 1 位外审专家评阅结果中“总体评价”为“优”且答辩委员会推荐其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
第四章 评选时间、范围和数量
第七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以当年发布的评选通知为准。
第八条 本学年度毕业且获得学位的博士和硕士可申请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具备参评优秀学位论文的资格:
(一)涉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二)申请暂缓上网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十条 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按学科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比例每学年不超过毕业且授予学位人数的 20%;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比例每学年不超过毕业且授予学位人数的 10%。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奖惩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由学位论文作者填写《长春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请审批表》,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进行条件审核;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根据申请人的相关研究成果、学位论文创新点、学位论文评阅书评审结论和答辩委员会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按学校下达的指标限额形成初选排序名单,公 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位办;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被推荐论文进行会议评审,确定优秀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四)入选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行文公布;
(五)学校从“长春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 推荐参加吉林省和国家级学会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
第十二条 表彰和奖惩
(一)学校对获得“长春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已经批准获得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对作者及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管理办法(试行)》(长理工研字〔200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