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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是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规范预答辩程序,加强过程监管,落实预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时间与组织

预答辩须在学位论文评阅前一个月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均须进行预答辩。

第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组织工作流程

1. 发布通知。学院应提前发布学位论文预答辩通知,明确工作日程、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

2. 个人申请。申请人须按照学院的通知要求,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表》(附件 1),提交学院。

3. 预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完成学籍注册;是否修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学位论文格式是否符合《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是否按学校及所在学科要求取得了相应的学术成果,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表》。申请人通过预答辩资格审查的,方可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资格审查的,本次预答辩申请无效。

4. 成立预答辩委员会。预答辩委员会是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临时机构。学校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建预答辩委员会。

5. 公示公告。学院应于预答辩会召开三日前,将论文题目、申请人、导师、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时间、预答辩地点通过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告。预答辩会应公开进行,欢迎师生参加。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提前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6. 召开预答辩会。预答辩会由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申请人采用 PPT 形式亲自汇报学位论文相关情况。预答辩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讨论形成预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价、修改意见及预答辩结论。

7. 材料归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闭会起三日内,学院须将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附件 2),并负责对学位论文预答辩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会,每组五位同行专家,均须具有正高级职称,一半以上应为博士生导师。硕士研究生的预答辩会,每组三位同行专家,均须具有高级职称,且应为硕士生导师。

2.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

3. 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须参加所指导学生的预答辩会,可作为委员,但不得作为预答辩委员会主席。

4. 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创新性、系统性等作出评议,并对论文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给出具体的修改或完善意见,并就是否通过预答辩作出表决。

5. 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专家之一兼任。其职责是做好预答辩组织工作,整理预答辩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会会序

1. 秘书宣布预答辩会开始并宣读申请人的预答辩资格审查结果。包括申请人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情况、学术成果发表情况等。

2. 主席主持预答辩会。

3. 申请人围绕论文主要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创新点及取得的学术成果进行详细汇报,博士学位申请人汇报时间不少于 30分钟、硕士学位申请人汇报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

4. 预答辩委员会质询,申请人须对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质询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质询时间不少于 15 分钟。

5. 休会,预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申请人和非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结合学位论文预答辩的实际情况,就论文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就申请人是否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否同意其申请学位论文评阅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方可作出通过结论。

6. 复会,主席向申请人当众宣布预答辩结论。

7. 秘书宣布预答辩结束。

8. 秘书须整理《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表》、表决票等有关材料,移交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果与处理

1. 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2. 预答辩结论为通过的,申请人须针对预答辩过程中专家所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对学位论文作出认真修改(附件 3),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评阅。

3. 预答辩结论为未通过的,不能申请当期学位论文评阅。预答辩委员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议:

(1)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应该修改论文参加下次预答辩的,可作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预答辩的决议。申请人需按照预答辩委员会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形成修改说明报告,经导师审核通过后,申请下次预答辩。

(2)对于预答辩未通过且达最长学习年限的博士研究生,若预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可作出建议降层次并申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的决议。不同意降层次者,按博士结业处理。

(3)对于预答辩未通过且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硕士研究生,按硕士结业处理。

第六条 附则

1. 申请人若有不同意见,可在预答辩结束后三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2.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3.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及资格审查表》

2.《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名单》

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后修改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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