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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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长春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试行)

为鼓励研究生具备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优秀品质和尽早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人才,依据《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2019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档案转入我校)无固定工资收入在籍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超出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为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评定条件

(一)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按期完成相应的培养环节;

6、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且取得学籍。

(二)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内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5、经研究生院认定并按规定手续已办理课程“缓考”者;

6、申请材料虚假或隐瞒事实者;

7、违反实验室管理规定或保密规定者;

8、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9、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者;

10、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三、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任,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党委书记及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为副主任,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确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指标,组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议,协调解决各专业评定中出现的问题,审定全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结果等工作。

评定程序:

1、个人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发表的学术成果和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2、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和相关学术成果和奖励依据评定细则进行评审。

3、公示。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院。

四、本细则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试用。

版权所有:长春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